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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佚名   2025-02-08 09:40:08

很多考生想知道“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接下来万考网中级会计师栏目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

根据《财政部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发布》得知,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第四章内容如下: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2)规范运行。

(3)财务与会计。

3.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4.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5.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3.非公开发行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1.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中国证监会2014年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制度。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

2.提出发行申请

3.依法核准申请

4.公开发行信息

5.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6.备案撤销核准决定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2.公司债券的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

4.持续信息公开

(1)首次信息披露。

(2)持续信息披露。

①定期报告。

②临时报告。

(3)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5.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制造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撤销

4.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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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收购  公司  上市  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