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事考试网正式确定:江苏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通知

时间:2023-03-03
江苏人事考试网2018年江苏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通知,万考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安全工程师考试信息。

关于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人事考试网正式确定:江苏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务通知(图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终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10月27日、28日两天。请各地严格按照《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立考点,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本年度考试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的规定,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采用不分专业的方式组织实施。

考试共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遵纪守法的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报考条件中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和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附件4)执行。

六、报名与审核

(一)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请各地在当地报名网站做好网址链接工作。

万考网中国人事考试网2018年江苏安全工程师报名入口

(二)我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8月7日-20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23日。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组织方式,请各地合理安排现场审核进度,为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留有一定的缴费时间。

(三)从2018年报名开始,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四)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做好本地区考试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各项考务组织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名方式、网址等,切实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方便报考人员报考。

(五)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六)新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如需委托办理资格审核等事项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七)新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予退回。

(八)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新报考人员应将有关报名材料于8月14日-22日(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送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接受资格审查,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9号709室,联系电话:(025)85411863、85411655。

(九)本项考试结束后,经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须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再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十一)各设区市报名点应认真审核新报考人员报名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安监局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严格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报名与资格审核工作,并于8月27日前将本地区报名表及有关材料按报考级别分类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监局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十二)10月20日-26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教材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5)。有关考试大纲与辅导教材报考人员可登陆http://www.chinasafety.ac.cn网址查询具体征订事宜。

八、收费事宜

(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核定省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18号、苏财综〔2005〕1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二)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者有收费票据需求的请凭准考证到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领取,具体地址:南京市湖北路42号,联系电话:(025)83226499。

九、其他事项

(一)考试期间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有关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陆“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人事考试服务”栏目查询联系方式。

附件:1.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名册

3.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4.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5.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6.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附件4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5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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