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沙洋县选任人民陪审员34名公告

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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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沙洋县选任人民陪审员34名公告(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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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发﹝2018﹞6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会商,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34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8人,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沙洋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沙洋县的;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每年确保可抽出一定时间参加庭审和培训。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本地区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供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个人申请担任陪审员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流动人口需提供常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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